常州叶飞律师
常州法律服务网
16.nj18.com
常州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首页>>常州 常州市 溧阳 金坛区 常州经开区 新北区 天宁区 钟楼区 武进区 
律师团队
>>
  •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常州劳动工伤律师
  •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常州劳动工伤律师
  •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常州劳动工伤律师
  •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常州劳动工伤律师
律师在线
>>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 
  常州劳动律师,常州劳动纠纷律师,常州工伤律师,常州工伤赔偿律师,常州劳动保障律师,常州工伤保险律师,常州劳动仲裁律师,常州劳动争议律师,常州劳动法律师,常州劳动合同律师,常州劳动法咨询律师,常州工伤鉴定律师,常州工伤认定律师,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常州经济犯罪律师
专项服务
>> 
劳动工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


  叶飞律师为您解决常州劳动工伤法律纠纷,解答常州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常州劳动工伤案件。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常州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几点理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


  • ·劳动经济赔偿金n+1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南京


  • ·违反单身约定,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公司明显是对聂女士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


  •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


  • ·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老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关系。但是针对工龄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


  •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认定
          1.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


  •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 ·一般劳动合同
      甲方:____  乙方: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甲方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__年


  •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支付违约金;三是赔偿责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即第三人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


  •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争议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续签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


  • ·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对于职工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统计局均有规定。          1.劳动部[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


  • ·境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因为境外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就产生了聘雇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的责权利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来确定,其主要内容是: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以及违


  •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


  • ·签订劳动合同谨防落入六大陷阱
      春节一过,有很多人重新选择了工作单位,需要签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此间法律部门提醒广大从业者,谨防一些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布设的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


  • ·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2011年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8-201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全面反映了涉及《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各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实施裁员的合法性认定问题、无固定期限劳


  •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4〕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也取消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的规定,只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劳动法》和


  • ·外企代表机构可以被列为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11条的规定,外企代表机构不具有用人单位的资格,只能通过外事服务单位为其派遣劳务人员的方式来聘用中国雇员。但是,根据《关


  • ·劳动者违约金问题处理
      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有两个作用:其一:损害赔偿作用。劳动者突然离职,肯定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一些负面影响,那么劳动者就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补偿或赔偿。造成多大


  • ·劳动仲裁的风险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注意避免劳动争议风险: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律师解释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来支付


  • ·怎样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书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


  •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指税后工资还是税前工资?
      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应该以其税前收入(应发工资)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税后收入(实发工资)为计算标准,因此作为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也应当以税前工资为计算标准。



  • 常州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请问我讨要农民工工资可以找您吗?
      请问我讨要农民工工资可以找您吗?

    ·请问劳动仲裁生效吗,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企业仲裁败诉,一审法院以企业改制不是法院审理范围驳回起诉,请问劳动仲裁生效吗

    ·现在结工资他们不给我怎么办?
      现在结工资他们不给我怎么办?

    ·克扣工资,本人在一家私企上班
      本人在一家私企上班,后来因为与人发生口角,打架了,然后该厂组长将我开除,没有合同临时工,但是我有该厂发的工资卡,证明我在该厂上过班.那组长还扬言不给我发工资了.后来到开工资那天,我工资没有倒帐.我没有塔班现象,那是上个月的工资,我想请问我能否开那月工资,组长这种行为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他能负什么法律责任?

    ·老板拖欠我工资不发
      老板拖欠我工资不发

    ·我在闽侯县南通镇瓜山村一个厂工作!欠我工资有一年六个月还没给
      我在闽侯县南通镇瓜山村一个厂工作!欠我工资有一年六个月还没给我!咨询一下!

    ·降薪是否等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外企员工,近日患肾炎需要多休息,因此无法承担过多的工作任务。人事部找我谈话要给我调岗。我不知道这样会给我减薪吗,如果工资下降我不同意的话,是否可以视为公司解雇我,我可以拿到赔偿金?

    ·农民工资问题。去年到现在一直不给。一直拖。我们想告他恶意拖欠
      农民工资问题。去年到现在一直不给。一直拖。我们想告他恶意拖欠

    ·用人单位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劳动者是好是坏呢?这san
      用人单位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劳动者是好是坏呢?这san用人单位不跟劳动者签ahref=".66secialldht"title="劳动合同"target="_blank"劳动合同,这样对劳动者是好是坏呢?这样用人单位得承担什么责任呢887672

    ·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老板拖欠工资,没有合同但是有欠条,起诉的话是
      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老板拖欠工资,没有合同但是有欠条,起诉的话是否能拿到钱

    ·追讨农民工工资
      追讨农民工工资

    ·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程序输入问题标题
      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程序输入问题标题

    ·2016国家是否提高退休人员工资包括提高高级专业职称退休人员工资。
      2016国家是否提高退休人员工资包括提高高级专业职称退休人员工资。

    ·我老公的原来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六万七千元,至今几年都没有给,
      我老公的原来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六万七千元,至今几年都没有给,每次都说给,每次都一拖再拖,去年找到他家,他写的欠条,我就想找个途径帮帮我,把我老公的工资还给我们。去年年底我老公在别的单位出了工伤,至今未愈,我就希望专业的人士帮我想一个办法,合法维护我的权利。谢谢!

    ·在公司工作一半了,当时自己同意不交五险一金,但是没签协议,有劳动合,同公司没给我用工备案,现在公
      

    ·不知道拖欠工资怎拿不拿得到了已经半年了有29个人的工
      不知道拖欠工资怎拿不拿得到了  已经半年了  有29个人的工资被拖欠  劳动局说移交公安了   但是也没有个联系方式  只让等着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热线:025-84110110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常州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常州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常州劳动工伤律师热线:025-84110110
     南京 镇江 常州 无锡 苏州 扬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淮安 宿迁 徐州 连云港 合肥 滁州 马鞍山 芜湖 宣城 黄山 蚌埠 宿州 六安 淮南 淮北 铜陵 安庆 阜阳 池州 亳州
    首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16.nj18.com
    Copyright © 2022 叶飞律师法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